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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抢注“双十一”商标惹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31 08:36  来源:大洋网  浏览次数:19
     “11·11”还没到,电商促销大战已经冒出浓重的火药味。昨日,阿里和京东上演了一出商标注册口水战。先是阿里巴巴向媒体通发了一封《通告函》,要求各大媒体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内容,称“双十一”是其注册商标,否则构成侵权。京东随后发布声明对此表示谴责。
  其他电商
  不满阿里“玩独食”
  京东昨日声称,最近两周,全国的各大电视台、广播电台、户外媒体、互联网媒体的广告业务人员都在为同一件事情困扰,某电商企业通发了一封《通告函》。
  记者看到的这份通告函显示,阿里巴巴自称“双十一”等近几年全国各品牌商、零售商积极参与的促销时点/节日是其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并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记者通过商标局官网查到,早在2011年,阿里巴巴就以阿里巴巴集体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第35类申请,并在2012年12月获得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而且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和“双十一”狂欢节等一系列防御性商标,其杀伤力几乎完全覆盖了整个商业零售服务领域。
  但阿里巴巴此举引发了其他电商不满,他们认为,在早期,阿里巴巴乐于推动“双十一”成为一个全民狂欢节,但当“双十一”促销概念火起来之后,阿里却一反常态,把它变成了自己的商标,不让同行参与进来玩耍。而且,阿里巴巴临近“双十一”出这种大招,导致其他电商猝不及防,早准备好的宣传可能不得不修改或撤换,损失不小。
  京东第一个站出来公开表示反对, 该公司称,“11·11”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该电商企业一贯倡导开放和生态,却试图将此节日以“合法”的方式据为己有,甚至用威逼利诱的手段给媒体和电商同业公司设置障碍,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这种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广大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从京东的回应看,“11·11”是否为全行业的节日存在争议,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解释。
  对此,阿里巴巴方面并不愿意多谈。
  律师说法:难产生实质的限制作用
  昨日,广东一位研究专利的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阿里“双十一”商标是否已经核准并公告?商标图样及指定的商品、服务具体是怎样的?他认为,因为“11·11”本身就存在缺乏显著性的可能,就算通过初审也可能有很多人提异议,最终不容易核准。还有专家认为,虽然这个名称可能是由天猫首创,但是这个名称现在已经成为电商的通用促销服务术语,天猫很难获得独家使用权。
  “就算阿里成功注册‘双十一’,对京东、国美的‘11·11’促销活动不会产生实质的限制作用。”他认为,即便阿里在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但京东、国美等进行“11·11”促销时肯定同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京东”、“国美”,“双十一”、“11·11”顶多只能算是个辅助的标识。现行商标法规定,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其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要添加区分标识规避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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