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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业两巨头八年诉讼大战 关键证据被釜底抽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2 10:11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13
   记者获悉,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目前双方正在调解中。记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表明,对原告使用的国科鉴定中心的证据,权威部门和当时参与鉴定的专家已经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否定意见。对于此关键证据对刑事、民事判决的影响,记者将继续进行跟踪。
     该案的诉讼双方,是我国D-泛酸钙(维生素B5)生产的两大巨头。八年前,双方围绕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方法问题展开知识产权诉讼战,一波三折,起起伏伏,至今尚在激烈争斗中。
     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上市,主要生产D-泛酸钙,曾是这个行业的绝对龙头老大。2005年,鑫富药业收购紧随其后的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占有40%的世界市场份额。当时的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虽上升为行业第二,但年产量仅1000多吨。
     经过几年的发展,山东新发已能生产维生素B1、B2、B5、B6、B9、D-泛醇等产品,其中D-泛酸钙和叶酸(维生素B9)等部分产品产销量跃居世界第一。
     激烈的博弈,在两大巨头之间不可避免地展开。据山东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介绍,2006年,鑫富药业曾欲收购新发药业,后又提出联合涨价,但均被新发拒绝了。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新发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此案引发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广泛报道。
     2012年7月8日,山东新发药业职工马强在多家网上论坛实名举报,称该判决未按原告起诉书中“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而超范围判决。上海一中院在其官网晒出一审判决书,并公开进行了回应,认为并不存网上所指责的问题。
     在鑫富药业诉讼的证据中,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无疑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郝臣之认为,该鉴定没有明确具体的秘密点,认定的非公知技术中包含了大量公知的技术信息,鉴定结论有违鉴定常识。例如其中的《酵母膏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是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9月13日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2582-2003;《豆饼粉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是食用大豆粕的国家标准GBT13382-92;《甘油的技术指标》实际上是轻工行业标准QBT-2348-1997.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发文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对鉴定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当时参与鉴定的3位专家中,有一位专家出具书面证明,称“我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者,在该鉴定中,未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而国科鉴定中心的鉴定,恰恰就是就技术问题作出的鉴定。
     另两位专家也已出具书面证明,决定撤销自己做出的鉴定意见。他们分别称,“由于本人对其中微生物发酵不熟知,现撤回个人鉴定意见。”“因本人不是微生物专家,我个人对涉案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不具准确判断能力,我决定撤回本人在本次鉴定中的意见。”
     对此,郝臣之律师认为,既然专家撤销了鉴定意见且鉴定程序违法,就意味着之前依据该鉴定报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都是错误的。本案中,既无新发药业获得鑫富药业技术的物证,也没有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证据,证据链严重缺失。他表示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正确判断。
     记者就此案的有关问题采访鑫富药业方面,其值班人员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不便作出评论。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权威部门和鉴定专家对关键证据釜底抽薪的变化,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都是极为引人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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