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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0万被盗取 银行违规开网银被判全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5 08:21  来源:成都商报  浏览次数:19
  朱女士委托邓某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往里面存了50万元。不料,邓某在办卡的过程中做了手脚,偷偷开通了她的网上银行,并将她存的50万取走。根据银行规定,储户开通网银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到银行营业点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昨日,武侯法院对外通报,该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是第三人邓某偷走了,但银行仍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50万及利息。
 
  委托他人办储蓄卡
 
  存入的50万被盗取
 
  2012年4月8日,朱女士结识了邓某,邓某自称是成都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朱女士帮助自己完成揽储任务为名,希望朱女士在他所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款。
 
  2012年4月10日,朱女士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邓某,委托邓某代为办理存款账户。后来,邓某到银行下属的一个营业所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之后,朱女士向上述账户上三次存入人民币共计50万元。2012年4月23日,朱女士到该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账户上50万存款已被他人盗取,银行因而拒绝支付。
 
  后朱女士了解到,邓某冒用她的名义开通了她的储蓄卡账户的网银功能,盗取了里面的50万元存款。因此,朱女士认为,银行违反网银开户的规定,其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储蓄存款被盗,因此起诉银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成为被告的银行则认为,朱女士的损失应由邓某承担,并指出本案朱女士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审判,不应再行受理;且原告朱女士贪图高额返款,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他人不能代为开通网银功能
 
  银行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邓某利用其与银行的经办人员认识的便利,冒用朱女士的名义,私自开通了她账户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导致朱女士的上述存款50万元转入了邓某的个人账户。后来,邓某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13万元。
 
  根据银行规定,储户开通网银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到银行营业点办理,他人不能代为开通银行卡的网银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关系,银行对朱女士在其所存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朱女士的存款因被他人盗取,致使不能从其储蓄卡上取出存款,银行的行为属于违约。银行违约的直接原因是邓某在朱女士办理银行账户时,冒用她的名义私自开通网银功能而盗窃存款,即属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银行的违约。对此,银行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仍然应向朱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违规为邓某办理朱女士的储蓄卡的网银功能,给她造成重大损失,亦属违约。
 
  近日,武侯法院判决银行应支付朱女士存款本金50万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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