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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选通信商受保护 限制选择最高可罚3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1 13:48  浏览次数:27
  今起,《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1989年出台的《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首次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不得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违者由省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指出,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废旧金属,违者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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