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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新规有紧有松 确保市场平稳有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5 08:00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28
 12日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维持原有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完善了监管机制、强化了投资者保护、适应了业务发展。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强调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重点是形成逆周期的调节机制,具体规则可谓有松有紧,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细数两融的发展脉络,2006年6月,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此后取得快速发展。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两融业务增速迅猛。
据统计,截至5月末,展开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有92家,标的证券数量912个,其中19个是ETF。投资者数量367万,融资融券余额2.08万亿元,占流通市值的4.11%,日均交易额2300亿元,占同期沪深A股总交易额的15%左右。客户提供的担保品市值6.28万亿元,客户整体维持担保比例275%。
一系列数据充分表明,融资融券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业务风险总体可控,发展平稳。但从过去几年的运行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的行为和预防的风险,现有《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实际。
梳理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此次意见稿强调了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重点是形成逆周期的调节机制,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具体规则可谓有松有紧。
紧的方面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
具体来说包括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等。
备受市场关注的是4倍净资本规模红线。《办法》原第十九条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
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开展两融业务的券商净资本约8500亿元,这意味着两融余额理论上限约3.4万亿元,以目前2万亿元的余额计算,两融业务仍有增长空间。但值得指出的是,券商净资本还有其他业务用途,两融的实际增长空间肯定会小于理论上限。
预计,融资融券规模仍有空间,将继续稳步向上,同时新规适当控制了两融规模,表明监管层希望股市健康发展。当前两融规模还有一定提升空间。同时券商也在积极补充资本,支持两融发展。
与此同时,现实操作中存在投资者资产未达到50万元规模,却通过短期拆借等方式开设两融账户的情况,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原则,也给市场带来潜在风险。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松的方面则是优化业务规则,取消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具体来说,包括完善客户参与条件,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优化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此前《办法》要求融资融券合约不得展期,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随着业务发展,六个月的最长合约期限已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要,合约到期后客户平仓再重新建仓,增加了客户交易成本。从境外市场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普遍较灵活。
因此,为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征求意见稿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华泰证券认为,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同时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因时间因素限制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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