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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支持电子商务出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30 13:44  浏览次数:30
  外需市场疲软,企业使尽浑身解数开拓市场、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以其发展的迅猛态势引人瞩目。不过,这一新手段与现行体制、政策间仍有诸多“不兼容”之处。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的6项具体措施,瞄准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出口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认为,电子商务出口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政策之间的矛盾集中体现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外汇管理部门也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因而难以进行外汇核销和货款收付;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很难按照现行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然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所产生的支付结算需求给业带来机遇,反过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要求银行业支付技术上能及时跟进。当前,我国银行业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力度不够,加上支付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导致本土支付企业的跨境结算服务能力较弱,尚未被海外买家普遍采用。
     此外,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和“中国制造”整体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2012年,美国有关部门就曾发布“恶名市场”非常规审议报告,将我国一些互联网和实体市场列入“黑名单”。
     对于这些发展障碍,业内企业普遍呼吁,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支持政策。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表示,为支持电子商务出口发展,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了6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制订并公布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产品等行为。
     据了解,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9部门将对各地在政策实施中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此外,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其他有关问题,也将加紧研究,并视发展实际需要协调拟定后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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