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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5 20:03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132

商标法修订扩大注册元素
  气味仍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
  本报记者张维
  目前,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这次修订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气味”未被允许。
  在4月14日召开的2013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解释:“气味离商标和社会生活事务还是远了一点。”
  张建华介绍,这是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商标法修改主要是针对八种不正当现象展开的。
  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主办,迄今已举办十届。
  异议程序全部走完需七年
  张建华算了一下,一个商标申请注册,如果遇到争议,走完全部程序,需要7年多的时间。“这七年多的时间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中国经济在最近30多年间每隔七年就要翻一番,可见这7年的问题非同小可。”张建华说。
  7年,是怎样算出来的呢?
  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漫长的诉讼就此开始。经过一审二审,加之公告之前审定的时间,最长要七年多的时间。
  张建华补充说,另外两个因素的存在,使得商标申请时间过长的问题更是雪上加霜。一是商标申请量快速增长,仅2012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量就达到了164.8万件;二是竞争对手滥用商标注册程序提起异议,故意延迟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有发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
  此次商标法修改充分重视到了上述问题,用张建华的话来讲,“这是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包括上述问题在内,张建华归纳了商标领域存在的八大不正当现象,“我们的商标法修改主要就是针对这八种不正当现象展开的。”
  其一,商标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声音还不能作为商标组成元素。
  其二,很多申请注册商标的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抢占商标的资源。比如,奥运会开过后,很多奥运冠军的名字被注册成商标。
  其三,明知某一商标存在已为他人使用,还去抢注这一商标。
  其四,为不正当竞争目的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将整个商标注册过程拉得很长。
  其五,为了认定驰名商标不惜制造案件,以获得国家机关“背书”,因为驰名商标都是在案件当中来认定的。
  其六,在商标代理领域存在恶性竞争,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权益。
  其八,权利人赢了官司却不能弥补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一现象大量存在,说明了商标保护仍然不力。
  张建华说,商标的重要利益日益为社会所认识,但是商标秩序的规范制度还不够完善。
  考虑到五个方面的平衡
  要解决上述问题,张建华表示并不容易,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平衡,而此次修法主要考虑到五个方面的平衡。
  第一,现实需要与理想状态的平衡。比如,“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气味”未被允许。
  第二,注册在先与使用在先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平衡。我国商标法将“注册在先”作为原则,“最初这个原则是很刚性的,现在则越来越多地吸收了一些合理使用的合理因素,兼顾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在这次修改有所反映。”张建华说。
  第三,兼顾个人正当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平秩序。
  第四,简政放权与社会行政机关对商标执行保护的必要手段。一方面要简政放权,另一方面行政保护还不可或缺。
  第五,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权利人的自力保护要形成合力。知识产权是私权,最关心商标权保护的还是权利人自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是对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保护,但各有优势。行政机关的优势在于它享有调查权,如果行政机关能够把案情调查清楚,最后由法院来判决并得以执行,商标保护就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这次商标法的修改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调查权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增加了司法机关文书提供令制度,从而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权利人自力的保护形成合力。
  本报武汉4月14日电(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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