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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亟待走出“囚徒困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4 08: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16

最近中国第二大担保公司河北融投控股集团的500亿元担保金违约一案,让积木盒子等许多P2P平台遭遇信任危机,也让“P2P+担保公司”的传统网贷模式遭遇质疑。为此,近日宜信、好贷网等国内数十家P2P平台与FICO等外资征信机构签约,成为费埃哲信贷评分决策云平台服务的首批客户,以完善其风控管理系统。笔者认为,临时抱佛脚地与FICO合作,并不一定能为国内P2P平台有效增信,因为担保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也在用FICO系统,P2P平台直接用FICO不一定比担保和保险公司等更有效。

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面临规范化的监管浪潮。3月份坊间传闻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召开有关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拟定P2P准入门槛为3000万,及参考担保10倍的杠杆对P2P采取杠杆限制管理。尽管目前的讨论意见并非是最终监管措施,但相对较高的资本准入门槛和杠杆限制管理等已显现了监管趋严化的态势。

当前P2P等出现的跑路和违规违法行为,必将引发监管的避险式跟进,在风险外溢日益突出背景下,监管的趋严是可预见的。

事实上,监管趋严更多地源自国内金融市场体系市场化分工不完善,市场信用与独立风控体系等市场自律自治能力不完善等。这存在着政府与市场边界的两难命题和“囚徒困境”,即在市场自律自治能力不完善下,政府监管的过度切入无疑会压缩市场的创新空间,遏制市场创新,但若监管在关键环节上缺位,使互联网金融市场充斥大量的市场断环风险,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又将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化问题。

当前监管与市场创新面临的这一“囚徒困境”,本质上是市场自律自治能力不足,形象地说就是市场缺乏“清道夫”功能。根据证监会、银监会对众筹、P2P的监管要求,P2P和众筹主要充当的是信息中介角色,不能充当信用中介和交易平台功能,这样的定位是参考了美欧等市场的做法。但美欧金融市场的市场分工相对较为完善,其中面向客户的风控服务主体等以独立的市场主体形式存在,这种相对完善的市场分工体系,使去中心化和中介化的互联网金融不至于出现风险管控的断层。而国内则由于市场分工体系不完善,尤其是独立的市场化风控体系等尚未出现,去中心化与中介化的互联网金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风险管控的断层和断档,P2P、众筹等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化、信用与声誉风险敞口的暴露,及愈发突出的刚性兑付等问题,成为了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硬伤。

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内生的功能缺位,是无法通过强化金融监管能解决的。换言之,市场功能缺失亟须的是政府创造制度和政策条件,加大培育包括市场独立风控体系在内的市场清道夫功能,以弥补市场风险管控的断层。而目前监管层应对市场功能缺失的处理方式则是让行政监管部门站在了前台,意图弥补市场出现的功能性断层,也即权力做了市场应该做的事。在错位的监管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生存空间将愈发逼仄,既扼杀市场自律自治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又有违方兴未艾的简政放权改革精神。

因此,当前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对规范式监管具有明确的内生性诉求,但市场对合规监管的诉求并非是无选择的,而是要求监管部门为新兴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市场的程序正义、交易信息的公平透明等,避免公共负外部性。从立法层面上,银监会、证监会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条例不能与上位的立法等相冲突,监管权力需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准则,更应避免部门规章法律化等问题。

有效避免监管囚徒困境和两难抉择的有效途径是,让市场跑赢监管。监管部门要积极促进金融市场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如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一样,引导和鼓励独立第三方风控主体等的培育、发展,构建市场自律自治与监管权力他律相得益彰的新兴互联网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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