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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京食品安全条例:网店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2 22:59  来源:贸易谷  作者:贸易谷络  浏览次数:86

  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即将于4月1日施行,记者日前获悉,市工商局起草的《条例》的5份配套规范目前已上网向社会公示。据了解,今后,本市工商部门将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者按“业态”进行分类管理,所有经营者都须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专门针对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制定了管理规范,要求现场制售的区域不得超过商超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0%。

  无店铺销售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工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今后,对食品经营者将按经营业态实施市场准入。根据《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本市的食品经营者暂分为以下7种业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不同业态的食品经营者,获批经营的食品项目和条件不同。

  如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工商部门要求,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而市场零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的,与商场超市的标准相同。

  无店铺销售是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的食品销售活动,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记者注意到,无店铺销售的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申请批发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且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3年

  根据工商部门草拟的《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包括网上、电话销售等无店铺经营者,一律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经营者须申请换发或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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