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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争议伊春空难一审判决 机长决定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6 08:46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7
     尽管还有半年便可重获自由,伊春空难涉事机长还是决定对判决说不。
     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25日从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处获悉,25日当天下午,张起淮已经代表伊春空难当班机长齐全军向一审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文件,正式提起上诉。
     一周前的12月19日上午,齐全军被伊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成为国内第一个因飞行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飞行员。这一案件受到广泛关注,原因是2010年8月24日发生的伊春空难造成了44人遇难,52人受伤,被认定为特别重大飞行坠毁事故。
     齐全军的辩护律师张起淮向记者介绍,到一审判决前齐全军已经被羁押了两年半的时间,如果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他也只还有半年时间便可获释。但因认为一审对事故的环节并未查清,且认为接受这一判刑结果将有可能影响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齐全军在与辩护律师沟通后决定上诉。
     19日的判决出台后在民航业内引起了争议。代表飞行员利益的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下称飞行员协会)连续发文,“对判决的结果深表失望”。飞行员协会强调,按照国际惯例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不应成为定罪的依据,且飞行事故是一个系统安全问题,组织管理失误是伊春空难背后更根本的原因。
     但也有业内人士给出相反的看法。有曾参与伊春空难幸存者调查笔录的民航业内人士也对飞行员协会和辩护律师的主张予以反驳,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有机长和副驾驶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刑第一案
     25日张起淮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预计在提起上诉一个月后将会收到确定开庭时间,案件会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19日齐全军被伊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这一案件是去年11月开庭审理,前后持续了超过一年时间。张起淮表示,由于案情复杂,从一审持续的时间来看,目前很难判断二审判决要等多久。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罪名,其内容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齐全军一审面临的是这一罪名的最低刑期。
     但在与辩护律师沟通后,齐全军还是决定上诉。张起淮在判决后曾第一时间表示,尽管齐全军对伊春空难的发生负有责任,但整起空难是多个环节的因素造成,是典型的“多因一果”。
     根据2012年国务院批复后公布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机长和机组违反《飞行运行总手册》等安全规定违规降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但这份《报告》也指出河南航空、民航中南局、民航东北局和民航中南地区空管局等管理薄弱也间接地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以事故当天的天气情况为例,由于中南空管局将伊春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地址输入错误,致使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无法进入中南空管局航空气象数据库,最终导致机组无法提前得到必要的提醒和建议。
     “导致事故的发生还有很多其他环节的因素,但一审的庭审过程中对其他因素并没有审理清楚。”张对记者表示。
     根据张起淮介绍,到一审判决前齐全军已经被羁押了两年半的时间,如果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他也只还有半年时间便可获释。换言之,齐全军选择上诉后需要面对一种可能:一旦二审过程漫长,他的实际被关押时间可能会超过一审判处的三年刑期。
     调查报告可否作为判刑依据?
     对于19日的一审判决结果,飞行员协会也连续发文表示失望。和辩护律师希望追查其他环节的主张类似,飞行员协会发文表示,伊春空难背后蕴含的组织管理失误是更根本、更深层次的原因,对民航业的长远发展有更大的危害性。
     此外飞行员协会的文章还指出,按照国际民航惯例,航空事故的调查不应作为确定相关人员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其目的在于保证参与调查的各方能客观地揭示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从而杜绝以后同类事故原因的再次发生”。但上述《报告》的内容在一审中被公诉方的公诉材料引用。
     根据飞行员协会华东代表处主席盛彪的介绍,在一审判决之前飞行员协会曾向法院多次表达上述意见,但没有得到法院接受。
     对于航空事故的调查报告是否应该作为相关人员入刑依据,全球航空业并没有完全达成一致。从法航空难、韩亚空难等发生在欧美的航空事故来看,遭到起诉的往往是航空公司、飞机和零件制造商,即使飞行员操作失误也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当事机组是还原航空事故的重要一环,如果将事故调查报告纳为飞行员的入刑依据,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将会受到干扰。
     但在全球范围内也还有很多国家并未接受这一“惯例”。2000年新加坡航空一架航班在台北桃园机场起飞时因机组无视航图误闯一条尚在维修的跑道,导致79名乘客遇难。桃园当地“检方”曾一度考虑对飞行员进行起诉。
     事实上,也并非所有民航业内人士都认同辩护律师和飞行员协会的主张。曾参与伊春空难幸存者调查笔录的民航系统公安人士张昭辉表示,如果机长严格按照飞行手册操作、机组能够正确处置险情,此次事故是有可能避免的,这充分表明事故调查报告中所列的间接原因,是此次空难发生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只有机长和副驾驶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张昭辉在就齐全军一审判决发出的长文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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