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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业务迎来利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4 08:21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11
  保监会发文:被保险人由5人降至3人
     被边缘化的团险业务有望归位。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消息人士获悉,保监会近日在保险行业系统内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很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以前相比,最大变化是团险人数从5人降至3人。
     保监会《征求意见稿》提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而此前2005年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规定是“5人以上”。
     “这意味着团险更加符合现有小家庭现状。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就可以购买适宜合算的团险产品。这当然利于团险业务健康发展”,国寿团险一位业界专家告诉记者。
     回顾团险的发展历程,可以一波三折。我国保险业恢复初期,团险承担顶梁柱的作用,如在中国人寿初期业务占比最大至七、八成。但是,随着个险业务的突起和银保渠道的弯道超车,使得团险失去往日的光芒,寿险公司的团险渠道处境尴尬。无论从保费规模和内含价值贡献看,团险渠道都难有光彩。
     不仅如此,新公司大都以银保渠道为重点,个险渠道为基础,几乎不关注团险,团险成为这部分新寿险公司的鸡肋。另外,养老公司等很多专业公司的成立,也分流了部分原有的团险业务。
     “重新激发团险业务生命力,需要用创新思维”。国寿团险业界专家说,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中很多都是家族公司,保险公司应该把这部分人群纳入保险范畴。既为这部分人群提供适宜的产品,又拓展保险公司服务范畴。
     按照新规,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保险条款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在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应提交保险费率、免责条款、赔付比例、残疾等级、疾病种类和特定责任等调整因子。审批或备案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上述调整因子,不需要重新审批或者备案。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该为该特定团体;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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