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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指标应“一视同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4 08:34  浏览次数:22
  近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为防范商业银行风险,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银监会在《办法》中还增加了“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的监管指标,这项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境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吴庆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提出流动性方面的要求,可以有效避免“钱荒”问题再次出现。在引入“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指标后,商业银行的期限错配会受到限制,从而会使商业银行的利润率和风险同时下降,但这一指标不应针对不同规模银行差别执行。
  流动性监管可以有效抑制“钱荒”
  《办法》要求,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吴庆对记者表示,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可以被认为是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的审慎性监管措施之一。《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应对去年市场上所出现的短期流动性紧张现象,即“钱荒”。
  去年6月出现“钱荒”现象后,央行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合理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的配置结构和投放进度,注重通过激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存款“冲时点”等行为,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对于央行当时的应对措施,吴庆表示,人民银行做了监管机构应做的事情,将监管和货币政策混淆。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来逼迫商业银行就范,用市场上的高利率迫使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这是非常冒险的做法。此次银监会公布并实施《办法》是回到了正确的监管轨道,即由监管机构来提出具体的要求,避免“钱荒”问题再次发生。同时,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能够限制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影子银行等资产和负债不相匹配的业务上。
  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应一视同仁
  《办法》要求在2018年底前,商业银行能够达到100%的流动性覆盖率。而从今年到2018年底的五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分别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达到60%、70%、80%、90%的流动性覆盖率。
  对于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指标的作用,吴庆表示:“有此指标规定以后,商业银行常用的短借长贷做法会受到限制。”由于市场上短期资金利息率低,长期资金利息率高。商业银行为获得更高的利润,普遍采用了短借长贷的做法,这样可以从中赚取息差,但是这种做法也会导致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不匹配。这种期限错配就会使商业银行承担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随着《办法》的实施,银行的期限错配会受到限制,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利润有所减少,但同时也能够降低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五年内达到100%的流动性覆盖率,吴庆认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特别是对于长期资产调整的难度比较大。所以为了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不受到很大影响,同时降低调整资产配置的难度,不对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影响,银监会才设定了这样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内的银行经营相对比较困难,一旦要求流动性覆盖率,就会有相当一部分的小银行受到冲击。”吴庆说,给这些银行一些更宽松的条件可以使这些小银行将所受到的影响降低,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活下来。
  但对于监管部门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来制定不同监管标准的做法,吴庆并不完全赞同,他认为审慎性标准应对所有银行一致。一般来说,银行规模会随着发展逐渐增加,一家银行在突破2000亿元的资产规模后,会突然多出一条监管指标对其产生约束,这无疑会给银行的经营带来困难,也会给银行的经营调整增加难度。
  取消存贷比应伴随监管思路的转变
  《办法》中仍保留了存贷比这一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不得高于75%。吴庆认为,规则的表达非常简单,但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不同的情况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指标,所以存贷比和流动性覆盖率同时存在并不重复。
  目前,有观点认为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存贷比监管出现了覆盖面不够,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等问题,所以这一指标应该予以取消。
  “对于银行存贷比的要求是否应该取消的争论也比较多,从长远来看,这一指标是应该取消的。”吴庆表示,存贷比取消的前提应该伴随着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转变,特别是监管理念的变化,而不仅仅是单个指标的取消。
  吴庆还认为,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未来在商业银行的监管方面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现在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的考核指标大多集中在月末和季度末执行。这也导致了每到月末和季度末,市场上的利率就会产生波动。监管机构应该改进这方面的监管指标和政策,从而使市场上的利率波动更加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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