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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给险企带来新机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1 09:25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次数:19
      保监会近日发布实施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条件,产品设计原则等各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在昨日的答记者问中,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一开始就从严要求,是让保险公司提升专业水平,把产品做好,为保险公司以后承办大病保险、医保经办服务等工作打好基础。
近年来,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300多种产品。
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2009年至今,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
前述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了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基本医保的压力,对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直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当前深化医改的要求,也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的题中之义。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因此,《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办法》称,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此外,《办法》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该负责人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难得历史机遇,但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专业服务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保险业必须切实按照《办法》规定,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为契机,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水平提升。
下一步,保监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二是继续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三是试点推开后,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试点的有序、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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